湖北公务员考试

面授课程网校课程图书教材|

APP直播职位库砖题库文库阅读|

微信微博QQ群问答师资

027-87870401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湖北 > 湖北公务员考试 > 报考指导 >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3)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3)

2014-03-13 22:30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hb.huatu.com/hbgwy/ 作者:湖北人事考试网 来源:湖北人事考试网

【导读】湖北人事考试网(http://hb.huatu.com/)为大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湖北公务员交流群 85734453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编辑:曾俊)

重磅推荐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答疑

国考报名 常见问题答疑

2017国家公务员报考答疑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直播课

38元38课 大咖领先直播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直播课
2017年湖北省公务员面试课程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