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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1】在某国,同样一杯咖啡对本国顾客的售价是0.5美元,但对别国旅游者的售价是1.2美元。这种情况违背的WTO原则是(  )

  A.国民待遇原则                    B.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C.公平竞争原则                    D.特惠制原则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国际法的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而B选项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我国没有此法律原则。为了使英国与自治领、殖民地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致因此受到危害,并通过进一步发展相互之间的贸易来保护和扩大英国在这些国家的市场,因此,英国与自治领和殖民地之间建立了关税同盟性质的帝国特惠制。帝国特惠制也是防止其他国家的垄断资本染指英国势力范围的手段,因而遭到了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的强烈反对,在70年代末,帝国特惠制便结束了它40多年的历史而被废除了。并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易错点拨】这个题的难度在于C选项的公平竞争原则是针对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中应该保持的准则,而本题是市场主体对消费者,所以是错误的,这也是考生容易出错的知识点。

  【题目2】 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唾液是由舌头分泌的

  B.胆分泌胆汁不足,容易导致胆囊炎

  C.食盐和鱼肝油可被消化道直接吸收

  D.正常情况下,卵细胞在子宫内受精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生理学常识。A项错误,唾液是由口腔中的唾液腺分泌的,不是舌头分泌的。B项正确,如因神经或肥胖等原因,胆汁不能顺利流出胆囊,胆汁分泌不足,而胆汁中盐浓度很高,刺激胆囊黏膜发炎。D项错误,卵细胞一般情况下在输卵管内受精,形成受精卵后落入子宫,着床,形成胚胎。

  【易错点拨】这个题的难度在于C项错误,食盐(NaCl)属于离子化合物,在消化道中被水解成钠离子和氯离子,分别被水分子包裹后,由肠道同水分子一起被吸收入血液;鱼肝油是由甘油和脂肪酸化合而成的甘油三脂,在肠道中被胆汁包裹后,水解成甘油和脂肪酸,再分别被吸收,因此食盐和鱼肝油都不能被直接吸收,考生容易在辨别时产生混淆。

  【题目3】 关于中药,下列归类正确的是:

  A.辛味药:连翘、杏仁

  B.甘味药:当归、人参、

  C.酸味药:陈皮、黄连

  D.苦味药:黄柏、乌梅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中医药常识。A项错误,辛味药具有发散表邪的作用,行气行血,用于气血瘀滞,如大蒜、干姜等,连翘是苦味药,归类错误。B项正确,甘味药有补益的功效,用于治疗虚证,如蒲公英、人参、何首乌、冬虫夏草、当归等。C项错误,酸味药有收敛的作用,多用于多汗、出血等滑脱症状,如陈皮、五味子、乌梅、覆盆子等,黄连属于苦味药(参见D项解答),归类错误。D项错误,大多数清热的中药都是苦味的,如黄连、黄芩、黄柏、大黄、苦参等,乌梅属于酸味药,归类错误。

  【易错点拨】这个题的难度在于考生看到题目以后不能巧妙的运用生活中的实践去辨别,而是试图用中医的理论去解题,而大部分考生没有中医药学的知识,于是钻牛角尖导致很难做出正确答案,其实,本题不知道各药归类也可根据基本的味道来判断。连翘口服液很苦,不属于辛味,“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黄连也是苦的,乌梅明显属于酸味,ACD很容易判断。

  【题目4】 关于地球生物演化史,下列那组排序是正确的?

  A.蓝藻-蕨类-裸子植物-被子植物

  B.节肢动物-草履虫-软体动物-脊椎动物

  C.细菌-腔肠动物-爬行类-鱼类

  D.苔藓-绿藻-菌类-双子叶植物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生物学常识。A项正确,蓝藻是海洋中的单细胞生物,可以进行光合作用,是植物的雏形,后三者是陆生植物,蕨类是低矮的陆生植物,已绝种,裸子植物是种子暴露在外的植物,如银杏(植物活化石)等较低等的植物,被子植物是种子被果皮包裹的植物,较高等,现今陆上常见植物大多属于被子植物。B项错误,草履虫是单细胞生物,其他都是多细胞生物,因此草履虫应排在最前,接下来是软体动物(如贝类等),再后是节肢动物门(动物界中最大类别,占动物物种的84%,其中86%是昆虫)。C项错误,鱼类是海洋生物,鱼类经上岸等进化过程才产生了两栖动物,再到爬行动物。D项错误,绿藻类似于蓝藻,是海生低等植物,进化顺序上早于苔藓等。

  【易错点拨】这个题的难度在于考生在生物进化时的记忆混淆,其实只要了解生物进化的历史,能够巧计知识点,此题并不难。生物的进化经历了从海洋到陆地,从简单到复杂,从单细胞到多细胞的过程,基本排序是原生生物-腔肠动物-扁形动物-环节动物--软体动物-节肢动物-棘皮动物-鱼类-两栖类-爬行类-鸟类-哺乳类。

  【题目5】 下列选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B.澳门特区行政长官有权任命澳门检察长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D.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基本法,所以A选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无权任免澳门检察长,任免权归中央人民政府。所以B选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机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C选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做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只能发回,不能撤销,D选项错误。

  【易错点拨】这个题的难度在于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职权记忆上的混淆。其实我们只要牢记只有上下级的领导关系,上级才可以撤销下级的立法;如果是监督关系,那么上级不能撤销下级的立法,上级只能撤回下级的立法。本题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与特区立法机关只是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以及法律上的监督关系,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只能发回,不能撤销,D选项错误。

(责任编辑:吴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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