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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对文职人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十级职员、九级职员岗位的,警告、严重警告由团、旅级单位,记过、记大过由旅、师级单位批准;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警告、严重警告由旅、师级单位,记过、记大过由军级单位批准;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一级职员岗位的,警告、严重警告由军级单位,记过、记大过由军区级单位批准。

  第六十九条文职人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停止一年增长薪级工资,其中,属于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因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军队任何单位不得再次将其聘用为文职人员。

  第七十条对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十一条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不按照编制岗位、等级、数量和聘用条件以及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聘用文职人员的;

  (二)不按照规定签订、变更、续订、终止或者解除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文职人员待遇经费和文职人员工作经费的;

  (四)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

  (五)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文职人员人事争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喻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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