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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考备考:带你去看法律与时政的联姻

2017-11-16 09:20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国家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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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必考”已然成为考试中的公开的秘密,之所以受出题人青睐,是因为新法体现了法律与时政的联姻。下面将新修订的法律考点进行汇总,以助广大考生一臂之力。
  一、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7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7月1日起,由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正式实施,第十条明确说明:“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法律明确,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四、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新《办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扩展了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
  其次是完善了优先审查的适用条件;
  第三是简化了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
  第四是优化了优先审查的处理程序。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9月1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将国歌写入宪法,确立了国歌的宪法地位。一直以来,国歌奏唱使用总体情况是比较好的,但社会生活中,也存在着奏唱国歌不规范、参与者举止不得体等问题。
  1.国歌奏唱的场合
  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重大会议、重大仪典、重大外交活动及重大体育赛事,还有举行升国旗仪式的时候。
  2.不得奏唱国歌的场合
  不得用于商标和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3.奏唱国歌时的礼仪
  要求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4.侮辱国歌行为的处罚
  国歌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9月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是世界核能、核技术利用大国,核电机组在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核安全任务非常繁重。
  法律规定,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同时明确,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在法律责任方面,法律不仅规定了违法的处罚金额和相应处罚措施,并提出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七、外卖配送服务规范
  《外卖配送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在京发布,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外卖配送的服务机构要求、服务人员、服务流程、异常情况处理、服务质量控制和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等方面内容。
  其中包含:商家需在10分钟内确认接单;外卖配送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资质,外卖配送人员宜年满18周岁,机构应对配送人员进行身份审核,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规模化的配送队伍,同时配送箱、配送车和头盔等;配送人员到达消费者门口应轻声敲门,不应进入消费者家中及禁止收取小费等明确规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规定》自9月1日起实施。
  九、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3.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4.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6.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7.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8.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10.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1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十、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3.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5.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6.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7.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8.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9.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0.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11.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12.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改变有:
  1.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
  2.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至8岁;
  3.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协商确定监护人;5.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6.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7.明确提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9月7日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该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规定强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合理设定群组规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的修改如下: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九条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内容: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不是大自然的创造者,我是大自然的搬运工。愿意在考点的自然界,为大伙搬来更多的分数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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