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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样简单: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上)

2017-01-04 09:11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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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原则内容比较抽象,让很多考生望而却步,但是恰恰是它的抽象性,决定了它的出题点很多,并且能够出很灵活且综合的试题,想在公安基础中得高分的考生务必注意。今天,湖北华图带领大家一起去梳理,一一破解其隐藏的意义,以期对广大考生的备考有帮助。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执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是人类社会的最高准则。立法和执法不例外,公安的刑事执法自然要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之一。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

  1.严格依法办事

  因为法律是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所以严格依法办事是这一原则在执法中的应有之义。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否则就要按照执行法律违法或者程序违法而判定无效,甚至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2.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法律吸收人权内容而固定的内容之一,保障诉讼权利就成为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因为程序正义是先于实体正义的。在公安刑事执法中,主要体现为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而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二)依靠群众的原则

  1.群众路线的反映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具体内容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了群众”是出发点,是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政党”属性的体现,“依靠群众”是工作开展的具体保障,没有人民群众的配合和支持,具体工作难以开展。“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安刑事执法必然要遵循群众路线。

  2.具体体现

  (1)依靠群众提供证据或者协助调查。在“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的指引下,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与证据的提供是分不开的,否则就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或者不作为。证据虽然有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但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而且是无处不在,所以依靠群众就势在必行;

  (2)依靠群众实施扭送。群众的扭送体现的是人民之间的监督,而公安机关的抓捕和拘留就存在公权力机关的涉足,稍有不妥就会对群众利益造成伤害。而且依靠群众扭送有助于培养人民遵法守法的意识;

  (3)依靠群众参与部分刑罚的执行,如管制、监外执行。公权力涉及的范围在减小是趋势,因为担心侵犯人民的利益。而且法律的主要作用在教育,进行社会执法可以将这一功能放大,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是审慎执法的要求

  法律的制定虽然要与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具有客观性,但是具体的制定和执行还需要人去做,不可避免会有主观因素的介入,“以事实为根据”是很好减少主观臆断的影响,也是我国审慎执法的具体要求和表现。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以事实为根据,首要的是要查明案件事实,而要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2.“以法律为准绳”是依法执法的抽象标准

  前面说过,法律是人权的保障文书,“以法律为准绳”就成为依法执法的抽象标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以法律为准绳,具体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不能另立标准,甚至背离法律。

  (四)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1.平等权的表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标准,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这也是从人权方面引申而来,因为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所以每个人拥有的人权是平等的,没有区别。

  2.适用法律的理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说每个人在法律范围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相同,也不是说每个人都有立法执法的权利。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适用范围,甚至有不同的主体要求,比如婚姻关系有年龄要求、血缘要求和疾病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执法上的平等,而是每个人合法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每个人违法的行为受法律惩罚,具体保护和惩罚的情况视其行为的定性和影响而定。

  (五)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1.分工负责是提高法律实施效率的要求

  如果一个机关的职权很多,所管辖的范围很广,其实施法律的负担就会加大,就会降低其工作效率,最终会有损法律的社会效果,甚至会伤害人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谚语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正是这一规定的很好阐释;分工负责也是法律实施精细化的要求,每个机关负责一个领域,就容易做专做强,提高自身的法律实施能力,才能更好为人民群众服务。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明确的职权分工。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

  2.互相配合是法律实施统一化的要求

  法律实施统一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一方面履行自己机关的职责,一方面相互配合,共同实现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公、检、法三机关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处理能前后衔接,协调一致。

  3.互相制约是预防法律实施腐败的发生

  没有三权分立的国度,只有依靠监督体系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互相监督是这一工作中重要的一环。互相制约能够提高法律实施的效率,更重要的是预防法律实施腐败的发生,如果一个机关的职权很多,他就很容易伤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就会滋生腐败的发生。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程序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

  由于基本原则内容过多,理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我们采取各个击破、分步前进的方式去梳理,其余的内容留待下一次分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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