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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样简单: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下)

2017-01-10 09:00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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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回分解了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基本原则的前五个部分,本讲继续来学习后面五个原则的内容。需要强调的是,这十个原则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有相互交叉的内容,这也是考试中综合出题的素材。

  (一)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接受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重要的一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安机关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后,应当认真查处纠正,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另外,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需要同级监察委员会决定。

  2.公安机关接收内部的监督

  公安机关也建立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以便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自行地进行检查和纠正。并且我国行政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即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内部审查,以保证依法执法以及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3.公安机关接受法院的监督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除了内部审查--行政复议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外部监督--行政诉讼,即法院对于行政执法中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会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行政执法依据上,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执法,甚至是否有对法律的曲解认识;二是行政执法的程序上,行政机关是否有违反程序规定,比如是否有执法的身份表明、是否符合执法人员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执法的罚缴分离等。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1.“重证据”是事实为依据的表现

  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尽可能还原刑事案件的真实情况,虽然真实情况不可能百分百还原,但是证据是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留下来的铁的依据。只有证据才是最具有说服力的。

  2.“调查研究”是对证据科学的分析

  证据收集之后,后面有大量的工作就是对证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包括证据的相关性认定、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重视收集各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证据调查与审查判断上,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

  3.“不轻信口供”是排除证据主观性的影响

  “口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这是依靠群众的一个表现。“口供”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虽然要求证据要具有客观性,但是在提供口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有主观因素的涉入。因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视其证据作用,但是不能轻信口供。不能不经核实,不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轻易相信口供,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4.“严禁刑讯逼供”是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

  刑讯逼供虽然也收集到相关证据,但是在这个过程一是侵犯相关人员的利益,一是容易造成屈打成招。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要对以非法形式获取的证据进行排除。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经历了“有罪推定”、“无罪推定”和“禁止无罪人定罪”三个阶段。“有罪推定”是指案件在立案之后就认定有罪,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就认为为有罪。当事人在证明自己无罪的过程中,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证据上都是难度极大的,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无罪推定”是指在法院宣判之前不能确定当事人有罪,除非各种证据证明有罪的事实。这是审慎适用法律的表现,也是保障人权的需求。“禁止无罪人顶罪”是防止有人幕后超控法律的适用,使得无罪人进行无辜顶罪,虽然在这一过程中有难言之隐的可能,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允许有罪之人逍遥法外。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不得以任何强迫手段,使任何人认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这里的强迫包括精神上和肉体上两个方面。

  (四)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1.尊重各族人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语言一方面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表现,一方面在诉讼的过程中也体现去基本权利的保障,因为人权不强人所难,法律亦如此。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这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要求。

  2.尊重各族人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是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表现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由于我国案件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可能有当事人参与到自己不熟悉的民族语言区域的诉讼活动,此时司法机关要提供援助,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五)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应互相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1.公安机关之间协作和配合是由案件涉及区域交叉决定的

  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过程中,有案件当事人的居住地不同,也有案件发生地和结果地不同,也有案件当事人多处作案,这些因素都要求多个区域的公安机关的协作和配合。

  2.公安机关之间协作和配合是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决定的

  公安机关职权由法律规定,一是由行政机关的区域划分和行政范围决定,一是防止公权力国度膨胀而导致侵犯人民权益的情形出现。案件的区域交叉给这一规定带来阻碍,为了缓解这一制度障碍,采取公安机关之间协作和配合,一方面能够增强公安机关内部系统的协作,一方面能够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好啦,截止到现在,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十大基本原则已全部梳理完成,各位考生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备考,千万不要死记硬背,以防止对于综合类题目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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