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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之财产继承知多少

2017-03-20 13:46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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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继承是在生活中通常会出现的一种情形,那么你知道哪些人会拥有财产的继承权吗,下面小编倾心为大家准备了史上最全的财产继承知识,走过路过千万不要错过哦,和钱钱相关的可不是小事哦!

  一、财产继承的分类

  1、依据继承方式

  依据继承的方式可分为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2、依据继承权利义务的范围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继承可分为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只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在有限继承中,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无限继承又称为不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的继承。在无限继承中,即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其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人也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得拒绝,继承人须以自己的财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所谓的“父债子还”,就是无限继承的表现。

  3、依据继承人数

  根据参与继承的人数,继承可分为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共同继承是指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继承。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为共同继承人。在共同继承中,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时,须对遗产进行分割,故共同继承又称为分割继承。现代法上规定的继承一般为共同继承。共同继承根据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又可分为均等份额继承和不均等份额继承。均等份额继承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应均分遗产;不均等份额继承是指共同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均等。

  单独继承是指继承人仅为一人的继承,即仅由亲属中的一个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长子继承、幼子继承等。在单独继承中,仅由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故又称为独占继承。

  4、依据继承的地位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本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序上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例如,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些人参与继承时即为本位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参加继承时即为本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应直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顺序者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其地位的继承。因此,代位继承也称为间接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原来的继承顺序上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论代位继承人有几人。

  二、法定继承顺序

  1、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没有孙子、孙女)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继承顺序在法定继承中,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有两种情况:

  (1)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已全部死亡;

  (1)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了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

  这两种情况,不论发生哪一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在分配原则方法上,应当坚持平均分配为主。

  按继承法规定,应当注意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不等额分配。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3、胎儿预留份制度

  胎儿预留份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指发生继承时,为尚未出生的婴儿保留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预留份额的遗产由胎儿继承;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按法定继承来再次分割保留的份额。其目的主要是为即将出世的胎儿提供生活保障,维护胎儿出生后的生存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财产继承的知识宝典,下面我们来看看2009年湖北省考是如何考察财产继承哒。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的制度。下列属于转继承的是()

  A. 老王与其妻子生有两个儿子,二儿子早年去世,留有一女,未满十八岁。老王去世后,在未立有遗嘱的情况下,该女孩要求继承老王的部分遗产

  B. 老李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一处。老李去世的当天,儿子小李在赶往医院办理后事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小李的儿子当即表示要继承老李的房产

  C. 孤寡老人老刘一直由邻居老张照顾,老刘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老张。老刘去世后不久,老张心脏病发去世,老张的妻子要求继承老张应继承的部分份额

  D. 老黄生前一直由其外甥小赵照顾,老黄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小赵。老黄去世后,老黄的子女向法院提起争夺遗产的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前,小赵不幸去世,老黄的子女继承了这笔遗产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抓住定义中的关键词。

  定义强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二步:逐一判断选项。

  A项中“二儿子早年去世”并非在继承开始后死亡,不符合定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C项“老刘去世后不久,老张心脏病发去世”说明老张的死亡并不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不符合定义要求;

  D项中“小赵不幸去世”是法院作出判决前死亡的,且不是老黄法定继承人,不符合定义“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只有B选项完全符合定义,小李符合“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小李的儿子”是小李的法定继承人。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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