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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定义判断之“成分敏感”

2019-03-26 10:30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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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判断作为公考必考题型,在公考中占据着重要位置。这种题型从形式上来看,属于对着答案找答案的题型,然而在同学们做题的过程中,准确率却不高,甚至只能做对一半题量。在考场上对于时间的要求很高,所以大家在解题的时候往往追求快速而忽略了准确度。那么如何即保证了准确度又能够保证效率呢?

  一、熟记专项课程中的理论知识

  我们在专项课程中讲解的三种方法对于解题是关键,在掌握这几种方法之后,能够快速找到核心成分就是提高效率的关键,在找核心成分的时候通过快速阅读提高定位的准确度。对于不同的定义适用哪种方法要用一定的把握。在一边阅读题干一边勾划成分的过程中,要灵活的处理,不好找成分的时候要能快速的概括主要的性质。因此,及时巩固所学的知识点是解题的基础。

  【例题】“翻异别勘”是宋代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宋代的“翻异别勘”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差官别勘”两种形式。“移司别勘”是指由原审机关将案子交给另一个同级的司法机关复审。“差官别勘”是指原审机关将案子申报到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负责差派与原审机关不相干的另外一个机关的官员重新审理。这种情况下,往往或者是差派上级机关的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审,或者将案子移往上级机关复审。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翻异别勘”的是:

  A: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进行重审。

  B: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分左、右两厅,对其中一厅审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另一厅重审。

  C: 犯人对州县审理的案件提出申诉,州县的上级——路的长官可以亲至州县对案件进行重审。

  D: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从上至下分为路、州、县三级,对由县上诉至州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若犯人提出申诉,则由州发回县重审。

  解析:选B。“翻异别勘”包括“移司别勘”和“差官别勘”,“移司别勘”核心成分是“交给另一个同级司法机关复审”;“差官别勘”核心成分是“申报到上级机关”。

  二、对成分做到敏感

  在勾划成分的过程中,有的同学会有这样的疑问,那么多的成分我画哪一个,在熟记基础知识的基础之上要做到敏感,用成分中的八个常见成分进行把握。当然有的成分不用划分的特别细致。确定好定义的核心成分之后,再匹配选项,在匹配选项时很重要的点是能够高效率的找准。

  解析:例题中阅读完题干的定义敏感当中的申报方式,每个定义的申报方式不一致,从而重点关注这个成分即可。能够节约大量的时间。提高效率。A项“申报到上级机关”、“移往上级机关复审”,属于“差官别勘”;B项“交给另一个同级司法机关复审”,属于“移司别勘”;C项“申报到上级机关”、“差派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审”,属于“差官别勘”;D中提到了“申报到上级机关”,所以将其限定在“差官别勘”的范畴内进行判断,但由于其“又州发回县重审”,不符合定义的“上级”、“下级”成分。故D不属于“差官别勘”。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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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华图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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