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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鸿耀:刑法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013-12-09 10:16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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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华图教育 佘鸿耀

  刑法上的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根据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可以将犯罪形态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指的就是犯罪既遂,行为人完整的完成了一个犯罪行为,符合犯罪的四个要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根据行为人犯罪阶段和主观因素的不同,可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在各省省考常识及事业单位考试当中,考查犯罪未完成形态的题型经常出现,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考生一定要加以重点掌握。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它具备两个客观特征:第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比如说,张三为了实施盗窃行为,勘查地形,准备工具,这就是犯罪预备。由于预备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将其总结为欲达目的而不能。比如下面这道题:

  【例题】钟某一路尾随李某,想偷窃钱包。正当准备动手之时,有人叫了一声钟某的名字,钟某即没有偷窃,钟某的行为是()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既遂

  本题中,钟某主观上是想实施盗窃行为的,但是由于有人叫他,这样的一个客观因素导致没有办法实施盗窃行为,因此,属于犯罪未遂,选择B选项。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可将其总结为能达目的而不欲。对于中止犯,其主观社会危害性比未遂犯要小,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例题】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本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李军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本题中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可知其已经在实施犯罪了,但是他主观上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情形,是犯罪中止,故本题选择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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