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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宜昌市兴山县教育局关于县城教育单位选调10名教师公告

2014-08-25 18:35 湖北教师招聘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教师考试群 文章来源:兴山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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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4年秋季县城教育单位需求实际,报经县政府同意,拟从全县乡镇中小学(古夫镇除外)在编在岗教师中选调10名教师充实到县城教育单位工作,现将选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选调指标

  1、实验小学(4人):

  语文1人,数学3人

  2、外国语小学(3人):

  语文1人、英语1人、信息技术1人

  3、职教中心:数学1人

  4、特殊教育学校:音乐1人

  5、教育培训研究中心:数学教研员1人

  二、  报考资格

  1、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获得相应学段的合格学历、合格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普通话等级;

  2、现任教学科与报考学科一致,能胜任申报学科的教学工作;

  3、夫妻分居且一方在古夫县城工作(报考培研中心教研员岗位除外);

  4、属2013-2014学年非进城区学校交流人员。

  5、培研中心教研员岗位面向全县初中及以上学校同学科在职在岗教师选调。

  三、选调对象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教育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工作成绩突出。

  3、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年度内没有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

  4、因违反师德规范,有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以教谋私、违规收费等行为社会反响强烈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达半年以上的、或有其他不良师德记载的,不予报考。

  5、省教育厅统招统派新机制教师不得报考。

  6、报考教研员岗位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年龄45周岁及以下(196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学历,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为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近五年内教学质量评估获得过县三等奖及以上,在省级以上正规刊物发表过2篇以上教育教学论文,在“课内比教学”中获得县级及以上奖励,承担或参与过县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结题。

  四、选调办法

  (一)中小学教师岗位采取说课和考核答辩的方式组织考试

  参考对象首先抽取说课顺序号,再按先后顺序抽取说课内容,准备45分钟,并撰写一份手写体说课教案,然后依次到说课教室面向评委说课,时限20分钟,说课结束,将教案呈交评委,参考对象现场答辩,评委根据评分标准现场独立评分。

  (二)教研员岗位采取评课和考核答辩方式组织考试。参考对象按照抽签顺序号首先观摩一节录像课(片段),结束后准备10分钟,然后面向评委对所观摩的课进行评课(10分钟),评课结束后,进行考核答辩,评委根据评分标准现场独立评分。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由工作人员汇总评委评分,计算出平均得分为考生最后得分。

  五、选调程序

  1、报名:按照自愿申报岗位的原则,由申报对象自愿申报(每人只能限报一个单位的一门学科岗位)。8月24日开始报名,截止到8月25日下午5时止,报名时须提交本人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职称资格证、获奖证书、现任职学校任教学科证明和教学质量评估证明以及教科研情况证明、骨干教师证明等,配偶所在单位工作证明(在民营或私营企业工作的,需提供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和发放工资的相关凭证,属工商个体户的,需提供工商注册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结婚证书等(上述所有证书须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报名地点:县教育局人事股。

  2、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根据参选资格和条件,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8月25日教育信息网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3、考试:符合资格人员于8月26日上午8时到县实验中学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即公布成绩。

  4、根据考试成绩,按各单位录取指标严格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拟调人员,拟调人员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3天,有关人员若对公示对象的资格、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供有关证明依据,过时不再受理。对公示期间举报的有关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选调工作纪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示结束后报县政府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5、拟调人员在与原单位办理完结房产、财务、财经及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后,由原学校出具证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和到新单位工作。

  六、选调工作纪律

  选调工作在县纪工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1、参加选调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选调工作的各项纪律,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不得干扰选调工作秩序,所提供的有关证书、证件、证明必须属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当即取消选调资格,并视情节追究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县城学校的教师选调,联合弄虚作假的,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相关学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具的有关证明必须属实,凡出具虚假证明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相关人员及学校主要负责人分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3、选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选调工作的组织、人事、保密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当即取消选调工作资格,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兴山县教育局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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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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