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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西省直事业单位真题解析六(4)

2018-12-10 10:4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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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华图教育为您提供2012年山西省直事业单位真题及解析,以供广大考生参考学习。

  5.【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331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合同法》第339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同法》第341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本条第1、2款的规定确定。”由于该委托开发合同未约定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因此双方当事人甲公司和乙公司都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AB项错误。根据法条规定,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因此合同应当有效,C项错误。乙公司作为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故其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的行为是无效的,D项正确。

  6.【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甲某作为一个正常人应该认识到将一个刚生下的女婴扔进河里足以导致女婴死亡,所以甲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此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应选B。在致女婴死亡方面,甲某并没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排除A项。遗弃罪和虐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在家庭中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本案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权,所以排除选项C、D。

  7.【答案】C

  【解析】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8.【答案】B

  【解析】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编辑:or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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