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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北事业单位公基:刑法中若干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列举

2019-03-26 13:58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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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和刑法规定

  刑法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例1】张三路遇持刀抢劫的李四,两人在搏斗过程中,李四被绊倒、并因头部受撞击而晕倒。张三见此情景,夺刀往李四的心脏部位猛刺,导致李四死亡。该案例中,张三刺死李四的行为属于( )

  A. 正当防卫

  B. 防卫过当

  C. 故意杀人

  D. 过失杀人

  【答案】C

  【解析】张三在李四晕倒的情况下依然实施侵害行为,明显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正在进行。所以张三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明显属于故意杀人。故答案为C。

    (编辑:p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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