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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满足我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补充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11年度省直48个部门、哈尔滨等13个市(地)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及发布方式

  全省2011年度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计划4773人。其中省直2116人;市(地)1082人;县(市)1108人;乡(镇)467人。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地组织、人社部门即日起在省内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222.169.224.135:8080/)上发布具体招考计划及招考条件。

  二、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以及2009、2010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且服务期满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项目生”)。

  3、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社会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力;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3年3月5日以前,1975年3月5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0年3月5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报考公安、监狱劳教部门的,需具备规定的人民警察年龄、身体条件及政审条件。

  乡镇招考计划中标明招录“项目生”职位的,属专门招考上述项目生计划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对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的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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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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