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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中对于公文的考核多为公文改错、文种写作以及关于公文基础知识的选择题。文种写作在2011国家公务员申论考试中考察了“宣传纲要”,但不要求公文格式;公文改错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在一些地方的公文基础知识考试中,仅有一次以主观题出现在2009上海市考的申论中;关于公文基本知识的选择题常在地方公基及上海行测中涉及。在3种考核方式中,考生要特别注意公文改错。公文改错主要考核公文格式,较为客观,因此考生复习到就能拿高分,复习不到基本不得分。而这部分内容相对容易复习,因为历年公文改错错误设置点基本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秘密程度:公布性、普发性公文,如通知、通报、公告、通告等文种没有秘密程度。

  2.发文机关标识:如“××市人民政府文件”中“××市人民政府”要与标题中出现的发文机关以及落款中的成文单位保持一致。

  3.发文字号:如 “国发〔2010〕1号”中要注意机关代字“国发”、年份“〔2000〕”、序号“1号”数序不能颠倒;年份要用“〔〕”不是“[ ]”、也不是“( )”,且年份要写四位数,不能“2010”写成“10”;序号“1号”不能写成“第1号”、也不能写成“01”号。

  4.签发人:上行文如“请示”、“报告”有签发人,下行文如“命令”、“通知”、“通告”等没有签发人;且有签发人的时候,签发人应与发文字号在一行居于两端。

  5.标题:标题=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注意“关于”与“的”位置,“关于”不能在发文机关前面,如“关于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就是错误地把“关于”提前,而“的”后面一定是文种,如出现“××××的情况报告”就是错误的例子,“情况报告”不是文种,应为“××××情况的报告”。

  文种一般是必设错误点,一是文种与内容中相矛盾,如标题是“××××的通告”,正文中却出现了“特通知如下”的情况,应以正文中的文种为准;二是更高难度的考核,通过正文辨析文种。

  标题中只有出现法律法规的情况才加名号,如“上海市关于转发《××意见》的通知”中书名号应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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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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