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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分校

  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

  1.某市利达汽车修配厂私自拼装一辆汽车,欲将其出售,但惧怕该行为被发现,便委托朋友汪某代为推销,答应事成后给一笔数目可观的好处费。汪某隐瞒汽车真相,与外市郊区农民吴某签订了买卖汽车合同,并收取人民币5万元。吴某接到汽车后,发现该车是私自组装的,便向利达汽车修配厂提出退货还款要求,被汽车修配厂拒绝。吴某便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认为此汽车确为利达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两被告欺骗原告,属于违法行为。故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无效。收缴利达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的汽车。被告退回原告货款5万元及其利息。被告汪某与被告利达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

  请问:本案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2.韩某与王某、邹某、方某系某市锅炉厂技术科职工。1996年,他们组成了锅炉厂技术科学小组(以下简称小组)。1997年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工人日报》社联合举办"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规定个人与集体均可报名参加,该市也设有报名点与竞赛点。王某、邹某、方某以个人名义报名参加初赛,同时小组也作为一个集体报名参加了初赛(署名为"技术科"),试卷的答题则由韩某负责。不久,初赛成绩揭晓,署名"技术科"的答卷获得89.7分,技术科获得参加复赛的资格,大赛组织者颁发的准考证上也注明参赛者为技术科。1997年8月,韩某代表技术科参加复赛,获得83分,初赛与复赛平均为86.35分,该赛点将其评为该赛点"全国一级个人优秀奖"。《工人日报》、该市日报等报纸报道时均称获一级个人优秀奖的是小组。10月,"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获奖荣誉证"由全国组委会统一下发,该市赛点领导小组在具体负责填写获得者姓名时却填写了韩某个人的姓名。事后,荣誉证书及奖品均由韩某个人占有。王某、邹某、方某等人认为:荣誉应归于小组,而不应归于韩某一个人所有,韩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他们的荣誉权。在与韩某协商无效后,他们诉至法院。

  请问:韩某独占荣誉证书和奖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小组其他成员的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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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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