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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北招警备考:公安业务法律知识考点

2016-03-16 10:47 湖北招警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招警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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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全国公安院校招警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了,预计报名时间在3月中下旬,笔试时间确定在4月23、24日,公告发布时间还未确定,根据往年考试情况,湖北招警考试网(微信号:huatu027)将2016湖北招警备考:公安业务法律知识考点发布如下,供考生参考!咨询电话:027-87870401。欢迎考生加入QQ群【2016湖北公务员考试48694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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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精讲一: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内容

  1.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查

  封、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

  2.刑事强制措施

  考点精讲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含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

  于二人,讯问应当场制作讯问笔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

  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期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的特别要求: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讯问聋哑人时的特别要求: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6.聘请律师: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考点精讲三: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活动。

  询问证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询问证人的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证人的地点: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的几种情况:

  ①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

  ②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

  ③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便于为证人保密,消除证人、被害人的思想顾虑。

  3.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即询问同一个案件的几个证人、被害人时,应一个一个地分别进行,个别询问,询问一个证人时不能有其他证人、被害人在场。这样主要是防止证人之间,被害人之间或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通,可以保证证人、被害人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也有利于保守案情秘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5.询问笔录的规定: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被害人进行核对,让他们看看有没有漏下的或记错的。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被害人,应当向他们宣读。如果有漏掉或者有差错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纠正。在证人、被害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让他们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写证词的,应当允许; 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写证词。

  6.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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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华图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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