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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刑法经典案例题(二十九)

2014-08-14 17:46 湖北招警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招警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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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华图教育汇总了刑法学40个经典案例练习题,供参加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参考。

  案例29: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家庭妇女。

  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兆宽手持匕首对其亲生女儿王某进行威胁,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曾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服安眠药企图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这时张某翻身,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 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我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接着用身体压住王某,王某用手紧紧抓住王兆宽的睾丸,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打开灯,气愤地打了王兆宽两个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王某到外屋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又用一段鞋带将王兆宽的两手拇指绑住,并让其母张某去仓房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1)对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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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华图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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