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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甲与乙结婚并有一子丙,后甲乙离婚,丙由乙抚养,乙与丁再婚,丙

2023-01-04 19:46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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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甲与乙结婚并有一子丙,后甲乙离婚,丙由乙抚养,乙与丁再婚,丙随着乙、丁生活, 之后甲因车祸去世,尚有母亲戊和姐姐己在世。据此,下列人员中可以继承甲遗产的是( ) A.乙,丁 B.丙,戊 C.戊,己 D.乙,丙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继承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 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 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 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 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题中,甲的第一顺序的 继承人有其子丙和其母亲戊,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姐姐己。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可以继承甲遗产的是丙和戊。 因此,选择 B 选项。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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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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