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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43岁)指使何某(17岁)到甲镇沿边公路附近接取毒品,不久后张

2023-02-08 20:51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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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张某(43岁)指使何某(17岁)到甲镇沿边公路附近接取毒品,不久后张某又指使何某到乙镇附近向周某(已怀孕3个月)接取毒品并指示其将8公斤毒品藏匿起来,剩下的三公斤交由刘某(76岁)携带并乘车送到
A市给张某自己。但刘某乘坐的客车被公安人员拦查,公安人员在刘某身上查获了毒品3公斤。随后
A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庭审。上述人员中不适用死刑的有:
A.张某
B.何某
C.刘某
D.周某
【答案】B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题干中何某(17岁)属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B项当选;题干中刘某(76岁)属于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又不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不适用于死刑,C项当选。 根据《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对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将怀孕妇女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止的期间亦视为审判时。因此周某(已怀孕3个月)不适用死刑,D项当选。 因此,选择BCD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题干中张某属于该罪,而且不属于不适用于死刑的情况。因此可能适用于死刑。不符合题意,A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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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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