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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备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23-02-10 20:45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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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基备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

  特点是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起始时间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死亡时间证明顺序:出生、死亡证明一户籍登记时间一其他证据。

  3.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 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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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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