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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 《教育法》 3.某小学进行了期中考试。四年级班主任按照学校教务处的要求将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了排榜。该班女生杨某本来在班中是佼佼者,成绩一直名列前茅。但是这次期中考试却是表现一般,排在了中游。为此,班主任非常生气,不由分说地当着同学的面对杨某大声批评和挖苦责备。杨某因为爸爸不久之前出车祸住院而影响考试状态,发挥不好。老师的批评与责备使其心灵受到严重打击,导致她经常神情呆滞、精神沮丧,对生活和学习失去信心,并告诉父母她不想上学了。
请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分析学校、教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出题思路】本题考查考生应用法律法规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答案】(1)学校和教师的这种做法欠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了学校和教师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受教育者具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法律权利,教师应当关心和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本案例中学校对学生成绩进行排名,没有照顾到学生的心理感受,仅从学业成绩一个维度进行评价,对学生来说是不公正的;该班主任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就对杨某进行严厉的批评和责备,不仅伤害了杨某的自尊心,也给其未来的心理健康造成了阴影,违背了教育的本质目的,在法律上侵害了杨某的名誉权。
(3)学校应当停止对学生成绩进行排名排榜的管理方式。班主任也应当向杨某和家长赔礼道歉,并改进教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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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