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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他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导致学生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以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打学生“耳光”是属于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行为;致使学生一节课没上,是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王老师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可先由学校给予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如果矛盾激化,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解。
(2)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我国的《教师法》和《教育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会做学生的思想工作,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将此作为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手段;同时,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家长会,定期家访,一来增加沟通,让家长理解教师工作的性质、内容、难度,二来可以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辅导,使他们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学校糾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
再次,学校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灵活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让全社会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视起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教育合力,对孩子实施有效的教育’促进孩子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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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