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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2岁)伙同其弟(15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

2023-07-06 16:25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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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2岁)伙同其弟(15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大量财物,则( )。

A

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B

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

C

李弟不构成犯罪

D

李弟构成犯罪

E

李某是主犯,李弟是从犯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主体。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在本题中。李弟只有15周岁,对诈骗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故李某与李弟之间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李弟不构成犯罪。

故本题应选B、C选项。

   解析

  解析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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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华图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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