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28 18:40 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人事考试网
国家公务员考试提供以下国考报考指导信息:2016国考将于11月29日举行,考试作弊将入刑,更多关于考试新政解读,考试入刑,国家公务员报考指导的内容,请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频道/湖北人事考试!咨询电话:027-87870401。国家公务员考试交流群,点击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近年来,少数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相关阅读——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缴费入口|资格审查时间|专业对照表|准考证打印流程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湖北职位表|2016国考报考大数据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培训课程|网络课程|辅导图书|国考Q交流群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 |||||
报考指南 | 招考公告 | 报名入口 | 大纲解析 | 职位表 | 报考流程 |
综合答疑 | 考试时间 | 准考证打印 | 专业分类目录 | 照片调整工具 | |
备考资讯 | 每日一练 | 历年真题 | 考试用书 | 备考资料 | 备考攻略 |
辅导课程 | 红领培优 | 疯狂70晚 | 备考课程 | 公考争霸赛 | 微信 |
随时随地免费看书做题,请用浏览器扫描华图在线二维码下载安装(建 议在wifi环境下,土豪随意);第一时间获取湖北人事考试信息,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图片即可 ,也可以查找微信号:huatu027 添加关注
湖北公务员考试推荐: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