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以前相比,在法定监护的监护主体中,都分成了四类,最后一类主体均增加了“组织”,并且在前几类主体都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第四类主体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必须经过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此外,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全疯或者半疯的成年人)的监护顺序中,父母和子女由原先的第二、第三顺位并列成为第二顺位。
二、指定监护取消顺序限制
以前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才能由法院裁决。而现在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增加遗嘱指定和协定监护
(一)遗嘱指定
《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父母总是最为孩子考虑的,但当他们不能亲自监护孩子至成年时,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可以通过遗嘱选择一个他们信得过的、对自己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最有利的人来担任监护人。比如,单亲家庭的孩子小明5岁,与妈妈一起生活,现在妈妈病重即将离世,那小明妈妈就可以从上述监护主体中选一个她认为最有利于小明成长的人来担任监护人。
(二)协定监护
《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一定会有人有疑问,对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为什么还要规定监护人?古语有云: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此条文的立法原意就是让人们未雨绸缪,提前找好监护人,以防自己未来真的有不测时,可以有一个自己信得过的人来照顾自己。比如,在前段时间比较热的电视剧《欢乐颂》里,安迪就老怀疑自己遗传了她妈妈的精神病,觉得总有一天自己也会像她妈妈那样成为一个疯子,那安迪现在就可以找一个自己信赖的人,比如她的“男闺蜜”老谭,安迪可以和老谭签订一个书面协议,约定将来安迪真的疯了,由老谭来担任自己的监护人。这样,就算将来真的有那“不幸的一天”,也不必过分担心没有人管自己而流落街头,除非你信错了人。
总的来讲,此次修改的内容越来越人性化了,在监护上赋予人们一定的行为自由,既可以为子女,也可以为自己确定一个比较靠谱的监护人。考试会怎么考?那下面大家就做两道题来亲自感受一下吧,看看监护常识掌握了多少。
【模拟例题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当由下列哪一项作为监护人( )A.祖父母、外祖父母
B.兄弟姐妹
C.关系密切的近亲属
D.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组织
【答案】A
【解析】正确答案为A。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按照监护顺序,应当由A项担任监护人。B项本身错误,只有兄、姐,不包括弟、妹。C、D按顺序轮不到。
【模拟例题2】甲15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正确的是?( )A.监护人员只能是甲的近亲属
B.只能由甲的父母担任监护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指定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答案】C
【解析】正确答案为C。《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所以C项正确。易错选D项,因为题目里有“精神病人”这个词,但是要注意,甲15岁,还是未成年人,所以他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D项错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顺序担任:(一)父母;(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当甲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按照顺序确定监护人。因此,A、B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