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3 14:16 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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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刑事诉讼法》 高频考点
1. 几个时间的集合
刑事执法 :传唤讯问不超过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 、逮捕 ,经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传唤时间不超过24 小时。
治安执法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 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情况复杂 、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的, 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继续盘问:时间一般为12 小时,对在 12 小时’ 以内确实难 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 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 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 24 小时内 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 小时。
拘传 :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 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o
刑事拘留程序 :24 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 ;24 小时内必须讯 问;24 小时内通 知家属 ,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 除外。
2. 强制措施
拘传
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 单位 、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 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 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
取保候审
( 1) 取保候审的方式:
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 的,只能选取其中一种方式。
( 2 )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3)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监视居住
( 1) 监视居住的条件: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白 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 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 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2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 得超过 6 个月。
拘留
( 1) 拘留的适用条件 :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 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 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身份不明 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2)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 小时o 异地 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 24 小时’以 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 3)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o
( 5) 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 的,应当在拘 留后的 3 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提请审查批准 的时间可以延长 1 日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
逮捕
( 1) 提请批准逮捕的条件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
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可能实施新 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 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2 )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 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 3)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 院说明理由。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 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 5 日以内送 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 ,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 5 日以内提请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 4 )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 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3. 侦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
( 1)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 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 2 )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 利,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018 年新修改:认 罪认罚从宽)
( 3)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 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 的问 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 )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并且将这种 情况记明笔录。
询问证人、被害人
( 1)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 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 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 2 )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搜查
( 1)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 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它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 2 )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珩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 3)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 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 ,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 、扣押财物、文件 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 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查询、冻结
( 1)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 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 2 )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 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 3)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 6 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 券的期限为 2 年。
鉴定
( 1) 为了查明案情 ,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 、聘请有专门知识 的人进行鉴定。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多人参加鉴定,鉴定 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2 )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人办案期限 ,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 计人办案期限。
辨认
( 1)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 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 2 )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 7 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 辨认的,不得少于 10 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 5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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