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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人员对办案终身负责 冤案一律问责

2015-09-29 23:19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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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意见》指出,检察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意见》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或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11种情形:如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等。

  《意见》同时明确了重大过失责任必须追责的8种情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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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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