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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联考申论两会热点:舆论自由与司法独立

2019-03-28 11:32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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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链接

  背景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于3月12日上午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媒体披露“昆山反杀案”后,指导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见,支持公安机关撤案,并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背景2:昆山反杀案。2018年8月27日,某酒店业务经理于海明与刘某发生纠纷,刘某死亡。8月27日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8月31日公安机关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华图评析

  “昆山反杀案”的处理过程,既体现出舆论的自由,也体现出了司法的独立,整个案件处理的过程,可以说非常完美,最终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值得给各方点赞。

  舆论的自由,推动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诚然,没有媒体的披露,案件也会得到公正的处理,但是一定不会像现在这样,在短时间内就得出了结论。在事件发生后,媒体向社会披露了情况,并通过互联网快速传播。这一行为本质上是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最高检也是在媒体披露后才介入,“指导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见,支持公安机关撤案”。舆论自由,功不可没。

  司法的独立,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司法机关接受了社会的监督。但是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审判权独立行使,没有受到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干涉,对“刘某”也是一种公平。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是依法审判。

  随着互联网及自媒体的发展,舆论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逐渐多样化。我们不排除舆论监督异化,即言论监督超出监督的必要限度,以舆论压力影响审判,对法院独立审判造成现实压力。尤其是一些舆论领袖,很可能被利用,掩盖事实真相。

  所以,司法机关要加强独立审判,切实遵循审判规律,尊重舆论监督,合法据理听取相关监督意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司法。同时,舆论监督需要自律,遵守行业准则、规范,不能做错误引导,对抗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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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华图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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