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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北省考试题: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

2021-08-05 14:24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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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
 

  1、 根据案例,该市规划局行为违法之处有:

  A.未告知乙公司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B.要求乙公司四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C.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D.未向乙公司送达《通告》
 

  正确答案:AC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A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材料中的规划局在作出该行政决定时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其行为违法。故A项当选。

  C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材料中的规划局在作出该行政决定时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该行为违法。故C项当选。

  D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至92条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市规划局在受送达人未下落不明时,没有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而是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通告,进行公告送达,该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故D项当选。

  因此,选择ACD选项。

  拓展

  B项: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现行的建设行政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的规定,从具体的操作看应视违章建筑的结构、面积、拆除作业的难易程度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如果违法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将进行强制拆除。故B项规划局责令乙公司于4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做法并无违法之处。

 

  2、 (不定项)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该市规划局不应当赔偿的范围有:

  A.乙公司的违法建筑物

  B.乙公司在乙农庄里的合法财产

  C.乙农庄的经营性损失

  D.受拆迁惊吓的乙公司员工的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C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行政赔偿一定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并且是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才可以获得。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A项:乙公司的违法建筑物本身是违法搭建的,应该被强制拆除,其经济损失应由违法当事人自行承担。

  C项:乙农庄的经营性损失不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故不在获得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

  D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侵犯人身权并造成精神损害的,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后果严重的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D项中,乙公司员工仅仅是受到惊吓,并没有被侵犯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所以也不会获得行政赔偿。

  因此,选择ACD选项。

  拓展

  B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乙农庄中合法财产遭受的损害是因为规划局的违法强拆所导致的,所以规划局需要对它进行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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