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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北省考试题:下列诉讼权利中属于行政诉讼主体所具有的权利是.....

2021-08-15 22:54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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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 下列诉讼权利中属于行政诉讼主体所具有的权利是:

  A.起诉权

  B.选择管辖权

  C.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

  D.上诉权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权利。

  第二步,诉讼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在诉讼中行使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为维护自身权益参加诉讼,并与诉讼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据《行政诉讼法》第8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原告与被告均有上诉权。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B项:起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选择管辖是指确定管辖的一种方法。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共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法院为管辖法院,即选择管辖权。司法审查中的原告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以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相对应的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不能作为原告。同时也就没有在起诉时选择管辖的权利。

  C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所以只有原告有申请权,而被告可直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无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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