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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出资设立,丁和戊分别被依法选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该公司因经营

2021-10-12 15:12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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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 某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出资设立,丁和戊分别被依法选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根据法律规定,银行下述主张能获得支持的是:

  A.要求作出贷款决策的丁返还贷款

  B.要求该公司返还贷款

  C.要求已足额缴纳出资的甲、乙、丙三股东返还贷款

  D.要求对该公司承担监督检查责任的戊返还贷款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公司法》。

  第二步,《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甲、乙、丙设立的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银行可以要求该公司返还贷款。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丁作为执行董事,作出贷款决策是职务行为,如果执行职务行为时没有重大过错或违反公司章程,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C项:甲、乙、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甲、乙、丙三股东已足额出资,故个人对贷款不负返还责任。

  D项:监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主要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不承担对外债务和返还贷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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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z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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