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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18:33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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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使了不安抗辩权的是:
A.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合同生效还未开始设计生产时甲公司就支付了10万元全款。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不再需要这批服装,遂请求解除合同
B. 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于某日同一时间交纳租金和交付房屋。当交付期限到来时,甲发现乙方房屋仍被占用,甲遂拒绝支付租金
C. 某公司与当红歌星甲签订演出合同,该公司应在规定日期预付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甲因重病住院治疗,该公司告知甲暂不支付该笔劳务费
D. 甲、乙两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在3个月内分批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在5个月内每月付款30万元。甲公司货物供应完毕后,乙公司声称甲公司货物不合格,拒绝支付余下货款 C
【解析】关键词为:①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②先履行一方能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能力,③对方未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之前,终止合同履行。A选项不符合②,甲先履行一方,不能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不符合定义;B选项不符合①,双方同一时间缴纳租金和交付房屋,不符合有先后履行顺序;D选项不符合③对方未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之前,终止合同履行,不符合定义。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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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华图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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