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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杨某素有矛盾,某日,两人各纠集了一伙人

2023-01-12 15:23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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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单选题) 张某和杨某素有矛盾,某日,两人各纠集了一伙人,在一车站附近路段打架。在斗殴过程中,张某的同伙彭某持钢管追打杨某的背部,并夺走杨某携带的水果刀,持刀划伤对方两人的手臂、大腿,导致对方两人二级轻伤。上述案例中,张某和杨某的行为构成:

  A.寻衅滋事罪

  B.聚众斗殴罪

  C.招摇撞骗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张某和杨某因个人恩怨两人各纠集了一伙人,在车站附近路段打架,属于聚众斗殴,斗殴结果致使两人轻伤,其严重程度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因此张某和杨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题干中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不选。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题干中无相关诈骗行为,不选。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题干中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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