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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北省考官方数据:湖北157636人已报,118725人过审【截至1月15日】

2023-01-17 09:43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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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湖北省考官方数据:湖北157636人已报,118725人过审【截至1月15日】

  2023湖北公务员考试公告已于2023年1月9日发布,报名入口于1月10日-16日开放,笔试时间为2023年2月25、26日,湖北华图小编将2023年湖北公务员考试相关资讯汇总如下,并及时更新,希望能对考生应战2023湖北省考有所帮助!

  点击查看》》》2023湖北省公务员考试职位报名入口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消息:2023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公告于2023年1月9日发布。报名时间在1月10日9:00至1月16日17∶00,报名已截止!笔试时间为2023年2月25日、26日。湖北公务员考试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湖北华图特将2023年湖北公务员考试职位表下载、报名入口、报名人数查询发布如下,考生应注意2023湖北省考报名截止时间,尽早报名。

  2023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共招录6230岗,11268人,截至1月15日16:00,报名人数已达157636人,已有118725人过审,平均竞争比高达10.54:1(平均竞争比=过审人数/招录人数),其中岗位武汉青山民政局公共管理岗竞争最激烈,目前仍有117岗无人报考!详细报考情况查看下文!

  

 

  点击查看:2023湖北公务员考试报名数据|职位查询

2023湖北公务员考试各地市报名数据【截至1月15日16时】
地市 招录人数 报考人数 通过人数 竞争比
鄂州 172 2673 1993 11.59:1
恩施 681 10752 8448 12.41:1
黄冈 745 9727 7138 9.58:1
黄石 435 5569 4297 9.88:1
荆门 752 6271 4544 6.04:1
荆州 1134 11748 9887 8.72:1
潜江 121 1590 1102 9.11:1
神农架 46 718 563 12.24:1
十堰 753 8744 5959 7.91:1
随州 333 3587 2988 8.97:1
天门 220 2257 1711 7.78:1
武汉 2126 53012 38874 18.29:1
仙桃 184 1659 1286 6.99:1
咸宁 651 6564 4459 6.85:1
襄阳 1038 12777 9390 9.05:1
孝感 976 9387 8120 8.32:1
宜昌 901 10601 7966 8.84:1
湖北 11268 157636 118725 10.54:1

  点击下载:2023湖北省考报名人数【截至2023年1月15日16:00】

  点击下载:2023湖北公务员报名第六日,报考比小于3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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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人数统计
总职位数 6230 总计划人数 11268 发布时间: 2023-1-15 16:10:00 竞争比例
无人报考职位数 117 总报考人数 157636 10.54:1
审核通过人数 118725
             
2023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十大热门职位
招考部门 职位名称 职位代码 招考人数 报考人数 合格人数 竞争比例
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 公共管理岗 14230202001006009 1 249 207 207:1
武汉市江岸区政府办公室 综合管理岗 14230202001001005 1 353 194 194:1
省梁子湖管理局 湖区执法岗 14230201075000011 2 473 382 191:1
恩施市教育局 文字综合岗 14230202013002025 1 180 174 174:1
省广电局 综合管理岗 14230201084000002 1 206 168 168:1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岗2 14230202013002016 1 199 158 158:1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综合岗 14230202001005029 1 184 138 138:1
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执法岗 14230202001097007 2 311 275 137.5:1
阳新县新港(物流)工业园区海口湖管理区 综合管理岗 14230202008003016 1 167 135 135:1
竹溪县档案馆 业务管理岗2 14230202002010203 1 136 127 127:1

  

 

  十、本次招考对专业条件如何把握?

  招录机关以职位职责为依据,参考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设置专业条件,按照专业背景和职位职责的匹配性,以保证录用人员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适应性和胜任力为目的,进行专业条件的资格把关。专业以学历证书上记载的名称为准;以没有学历证书的双学位、在职学位等所学专业报考的,专业以双学位、在职学位等证书上记载的所学专业名称为准,具体由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求把握,但标准必须一致。

  报考人员需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条件。

  职位各学历层次专业条件均设置为“不限”(或各学历层次专业栏均空着,或某学历层次专业条件设置为“不限”、其它学历层次专业栏均空着)的,则所有专业均可报考。

  职位专业条件设置为“××类”的,考生在网上填报“专业介绍”,由招录机关根据职位职责要求和专业方向、专业背景和所学核心课程的匹配性,对考生专业进行资格审查。招录机关对同一职位的专业取舍必须公平一致。

  职位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的,考生严格根据职位所列的专业,按照一一对应原则报考。

  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职位,本科明确了相关专业,研究生专业栏空着的,默认为研究生专业要求与本科专业要求一致。其他情况依此类推。

  点击下载:2023湖北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3、 (单选题) 2019年5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坚持学思会贯通、知信行统一,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这段话体现的哲学原理是:

 

  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②精神对物质、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

  ③矛盾无时无处不在,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

  ④先进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

  A.①④

  B.②③

  C.①③

  D.②④

  3、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哲学常识。

  第二步,“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坚持学思会贯通、知信行统一”、“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这都体现了精神对物质、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因此②说法正确。习近平强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就不要忘记我们是共产党人,我们是革命者,不要丧失了革命精神”,而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体现了先进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因此④说法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意识。题干并没有提到这点,而是在说意识对存在的反作用,因此不选。

  ②精神反作用于物质表现在意识不仅能够正确反映事物的外部现象,而且能够正确反映事物的本质规律——在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的基础上,着重从主观方面努力,尽力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和题干意思吻合,因此当选。

  ③矛盾的普遍性指矛盾的共性、矛盾存在的绝对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承认矛盾普遍性是一切科学认识的前提。题干里主要说的是意识与物质的关系,而没有强调矛盾的普遍性,因此不选。

  ④社会意识的反作用在性质和程度上有两个方面,这也体现了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一是先进的、革命的、科学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二是落后的、反动的、不科学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起着阻碍作用。和题干意思吻合,因此当选。

  4、 (单选题) 某化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废水,受该厂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承包的农田,造成农作物大量减产。村民的下列做法中没有法律依据的是:

  A.直接向该厂提出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

  B.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C.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厂家停止侵害、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D.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4、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知识。

  第二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干中侵害村民权利、造成农作物减产的主体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A、B、C项皆有法律依据。

  复合题

  某市乙公司获准使用该市一块土地,用途是设置综合农场,发展农业。2014年3月26日,该市规划局查获知乙公司在地块内陆续建房,搭脚手架,但并没有用来发展农业,而是以“乙农庄”的名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14年4月2日向乙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乙公司在通告之日起四日之内,自行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该行政决定未告知乙公司所依据的事实、法规,也未告知乙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乙农庄门口张贴该通告,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乙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期间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务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务的交接手续,只由该市某镇法律服务所于当日制作了《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某镇政府、村委会和乙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乙公司向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乙公司据此于2014年8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市规划局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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