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5 08:56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提供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利用他人为道具而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利用者通过支配被利。更多关于每日一练,2024年湖北省考,省考试题练习,湖北公务员考试试,湖北公务员笔试模拟的内容,请关注湖北公务员考试频道/湖北人事考试!咨询电话:027-87870401。湖北公务员考试交流群: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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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利用他人为道具而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利用者通过支配被利用者的工具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二是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甲的行为属于间接正犯的是:
A.甲挑唆乙与丙的关系,致使乙一怒之下将丙打成重伤,甲、乙、丙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B.甲教唆精神病人乙用刀砍伤与其素有仇怨的丙,甲、丙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乙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C.甲派员工乙殴打一直欠钱不还的丙,并允诺给其好处,乙随后将丙打伤。甲、乙、丙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D.甲让自己尚未成年的孩子乙诬告丙,未想到乙捏造的事实正是丙客观存在的事实,甲、丙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乙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解析
第一步,看提问方式,本题属于选是题。
第二步,找关键信息。
①利用他人为道具而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②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
③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第三步,辨析选项。
A项:甲挑唆乙与丙,使得乙打丙,乙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乙是在知情的情况下,甲的行为不符合“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或“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不符合定义;
B项:甲教唆乙砍丙,符合“利用他人为道具,实施犯罪”,精神病人乙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符合定义;
C项:甲派员工乙打丙,乙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乙是在知情的情况下,甲的行为不符合“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或“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不符合定义;
D项:甲让孩子乙诬告丙,孩子乙确实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捏造的事实正是客观存在的,不属于犯罪,不符合“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不符合定义。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精神正常而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指两类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为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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