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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今年将在全国推开 看点解读(2)

2015-01-26 15:00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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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孟建柱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释疑1

  立案审查和立案登记有何不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表示,立案审查制,即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而后决定是否受理。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最大的不同,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应当立案登记,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释疑2

  为何要改为立案登记制度?

  汤维建称,实行立案登记制度,目的有多方面,首先,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第二,立案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只要起诉状符合要求,法院就得登记受理,就得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对法院的工作有一个督促。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释疑3

  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如何?

  北京市三中院于2014年2月开始试点立案登记制,以“起诉登记”和“审前程序性审查”为重点,对知识产权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立案试点改革。具体做法就是,无论当事人是来院递交起诉材料,还是通过邮寄或网络传送立案材料,立案法官都会对收到的起诉材料进行登记。立案法官在网络系统中录入案件的基本信息,对案件立审前号,向起诉人发送起诉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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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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