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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数字记忆术之“法条类”

2021-04-14 14:31 湖北教师招聘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教师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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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是识记类的知识点,但是因为内容繁多,识记起来比较困难。而所占分值比较少,所以今天老师就提供一些记忆术帮助大家记忆法律法规中的数字类信息。

  一、知识链接

  1.年龄小汇总

  ①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⑤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⑦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⑧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2.口诀:撤五作三丧终身

  ①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条例20条)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19条)

  ③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法14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18)

  3.口诀:申三调六

  ①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二、试题演练

  1.【单选题】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 )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

  A.十五周岁 B.十六周岁 C.十七周岁 D.十八周岁

  1.【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B项正确。A、C、D三项:均为干扰项。与题干不符,排除。故正确答案为B。

  2.【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非法招用未满( )的未成年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A.十五周岁 B.十六周岁 C.十七周岁 D.十八周岁

  2.【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B项正确。

  以上就是关于本篇知识点的相关解读,希望老师的总结会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成师。

    (编辑:湖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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