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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婚后有二子,长子于2000年早逝,遗有妻A及子B;次子...

2023-01-31 09:12 湖北教师招聘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教师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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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与乙婚后有二子,长子于2000年早逝,遗有妻A及子B;次子于2003年因工伤死亡,无子,遗有妻C;C与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甲于2016年病逝,留下五十万元遗产。此案中没有继承权的是( )。

  A.妻子乙 B.长媳A

  C.长孙B D.二儿媳C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财产继承权。B项正确,长媳A缺乏法定继承的条件,无法继承。A项错误,按照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知,甲妻子乙有继承权。C项错误,按照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长孙B父亲先于甲死亡,可以代位继承,所以长孙B有继承权。D项错误,按照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儿媳C与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二儿媳享有继承权。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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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湖北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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