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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正当防卫。D项正确,本题中“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严重威胁王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在宋某昏倒后,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在没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王某继续对宋某进行攻击,并将其杀死;这既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成立防卫过当,只能是故意杀人。A、B、C项错误。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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