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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北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关于刑诉证据物证与书证的区分

2019-04-28 14:54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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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证据种类

  法定证据种类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物证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以其自身的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脚印、指纹、笔迹。

  三、书证

  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质材料。如:记载犯罪过程的日记本。

  四、两者区分

  一件物品可以是书证也可以是物证,如果是以此物品本身的外观、形状、数量、大小等本身的作为证据则是物证,若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则是书证。

  【例1】甲涉嫌走私淫秽物品,其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只能作为物证。

  【答案】错误

  【解析】既可以是书证也可以是物证,若是作为证据证明其走私的淫秽书刊的数量则是物证,若是为了证明这些书刊内容的淫秽性则是书证。

    (编辑:华图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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