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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常识:抢劫罪常见知识点

2020-03-23 09:37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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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常见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特别喜欢考的就是宪法和民法,其难度都一般主要是记忆考察为主,大家出错概率不高。而在考察过程中较为容易出错的部分其实是刑法部分。在我们生活中刑法问题其实非常很多,但大家往往不太去进一步区分具体罪名的差异。考试中就很容易在考到具体罪名时出现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常考罪名——抢劫罪。

  首先我们先说一说,考试怎么考?

  在考试中会以直接考察和间接考察相结合的形式出现,直接给案例然后问属于什么罪?考察对定罪条件的掌握程度,此外还会涉及此罪与他罪的区分。在部分专业考试中会涉及主观题的考察,要求对罪名进行解析和区分。间接考察时多作为误导选项出现,需要学员对整个知识有一个完整的了解,能轻松区分此罪与它罪的区别。

  抢劫罪

  我们先来学习一下抢劫罪,在大家的印象中是不是感觉抢劫罪其实都是刀架在脖子上,不给钱就杀人,然后被害人就乖乖的把自己藏在鞋底的钱给交了出来,这样的一个情况。那么如果不把刀架在脖子上,会不会构成抢劫罪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我们学过,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我们会考虑四个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客观方面。

  那么我们首先看一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法条中并没有强调。但是我们学过刑事责任年龄,知道抢劫罪从14周岁开始就要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因此其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说完主体,咱们说说主观方面。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抢劫罪。抢回自己被骗去或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通常不认为是犯罪。但是暴力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犯罪论处。

  咱们再说一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他人的财产关系也侵犯他人的人身关系,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所有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务关系。

  此外就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抢劫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胁迫、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行为,这么三种方式。并且要求通过上述方式得到了被侵犯的财务。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什么叫暴力、什么叫胁迫,什么叫其他——所谓当场使用暴力,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实施的打击或侵害等行为。具体有:殴打、捆绑、伤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等。这里要强调一下,为了获得财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形,如果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以此为压制其反抗的方式,从被压制反抗的人身上获取财务,定抢劫。如果不是从被压制人身上来获得,而是向第三人来获取,则定绑架!

  然后我们说一下胁迫。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当场威胁(例如:刀架在脖子上,枪顶着身体,等),使其从精神上无法反抗,从而抢走财物,值得注意点是抢劫罪的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场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场发出,而是通过书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让被害人得知的,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胁迫,而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差异就是被害人面临胁迫是否别无选择。

  最后要所谓其说一下这两年特别爱考的其他方法抢劫——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抢劫罪。例如盆友喝酒,看到盆友喝多了,临时起意拿走人家的手机,就不是抢劫,而是盗窃。

  最后法条所列举的八种情形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大家简单掌握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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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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