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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

2020-06-22 10:11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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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军队选出,同时兼顾选举制度的平等性原则,每个少数民族也有适当的名额。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是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修改宪法的权利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颁布,让宪法的修改成为了考察热点。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根据制定主体不同我们将法律分为了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常见的基本法律有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这些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哪些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是选举产生的,哪些是决定出来的,这些是考试中的经典题型。常见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如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全人常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的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都是选举产生的。而我们的国务院总理则是决定产生的。一般全人大选举决定的人员自己均可以罢免。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建置需要和区划进行区分,建置更多侧重一个地方的构建和建立,而区划更多的侧重界线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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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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