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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北事业单位考试常识备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要职权有哪些

2020-07-14 10:55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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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湖北事业单位考试常识备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要职权有哪些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2018年第五次宪法修正案)。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例】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以上的多数通过。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五分之一

  【答案】A

  【解析】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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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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