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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备考】居委会村委会这些考点要对比着记

2020-08-11 18:32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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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村委会是我国两个重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涉及基层的岗位考试中,往往成为考查的重点。很多同学在学习这两者的时候发现,其有很多异同点可以对比记忆。今天,小编就来梳理下,村委会和居委会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有什么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依据上述宪法法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89年12月和1998年11月先后制定了我国的《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对于城市居民自治、农村村民自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那么,我们就从几个方面来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对比1:概念、关系、设立



项目

居委会

村委会

概念

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与基层政府关系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设立原则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设立、撤销、调整

由不设区的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从上表可知,居委会、村委会都坚持“三个自我”,与基层政府的关系都为“指导与协助”的关系。

 

不同之处在于: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没有“经居民会议讨论同意”这一程序,村委会则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需要强调的是,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对于党的基层组织做出了重要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对比2:职责异同



工作职责是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基层自治的重要方面,我们对其具体的工作任务做了梳理如下:

 

项目

居委会

村委会

经济建设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财产管理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政治建设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文化建设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社会建设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民族关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通过职责对比发现,居委会的工作任务没有村委会多,涉及经济建设的,只有村委会有,村委会需要做好集体经济发展等事关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内容,居委会则没有经济领域的要求,居委会可以兴办的是服务事业,并非企业。除此之外,在政治建设、财产管理、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民族关系等方面的规定则是相类似的。

 

对比3:组成和选举



1. 组成

 

关于居委会、村委会的组成,两者都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居委会的成员人数略大于村委会,同时,除了少数民族成员外,村委会特意强调了“必须有妇女成员”这一点。具体规定如下: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关于“设立下属委员会”,居委会、村委会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其成员都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唯一不同的是,在村委会中增加了“计划生育”的规定,这也是符合我国农村人口居多的现实情况。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2. 选举

 

项目

居委会

村委会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任期与连任

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选民

年满十八周岁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年满十八周岁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关于居委会、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的选举的情形,村委会相对简单,由村民直接选举即可,如果因事外出,可以书面委托本村近亲属代为投票。居委会则①可以居民直选,②也可以以户为单位选举,③也可以由居民小组选举出二到三人代表去选举。这是两者最大不同,其余任期、连任和选民条件都是相同的。

 

对比4:居民会议、村民会议



居民会议与村民会议都是本社区、本村最高的权力机关,代表了人民的利益,我们对两者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如下:

 

项目

居民会议

村民会议

组成

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

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召集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有效人数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

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职权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会议与村民会议都可以由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区域内居民或村民组成,这里注意,没有“是否具有政治权利”的限制。同时决定事项时,需要经过“双过半”,即出席人数过半、投票同意人数过半。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执行审议、评议村委会工作等,但是居委会没有这样的情况。

 

对比5:经费来源



用于本区域内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居委会的经费可以向居民筹集,村委会的经费则是筹资筹劳解决。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练习题:



以下有关居委会、村委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乡政府决定

B.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领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C.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

D.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政府规定并拨付
 

【解析】A项错误,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B项错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C项错误,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没有对是否具有政治权利进行规定。D项正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答案】D

【解析】A项错误,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B项错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C项错误,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没有对是否具有政治权利进行规定。D项正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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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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