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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备考:未成年人姓氏的变更问题

2020-11-17 10:38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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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给大家带来公基常识之未成年人姓氏的变更问题,帮助大家掌握更多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常识,顺利通过笔试。

  电视剧《精英律师》中,男主的姐姐罗琦在和前夫冀遇离婚后,单方将孩子的姓名从冀小安改成了罗小安。冀遇听说后强烈抗议,宣称要诉诸法律将孩子的名字改回来。那么,罗琦此举是否合法?冀遇的抗议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姓名权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自己可以决定叫什么名字。但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应当由父母决定,这是父母基于亲权而享有的。

  父母在孩子的姓名权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应当共同决定孩子的姓名。姓氏体现着血脉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子女姓氏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改变,如需改变,应首先征得另一方同意。

  根据相关规定,变更姓氏的情况一般包括:

  (1)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人变更姓氏的;

  (4)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有这些情形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姓氏。

  电视剧中,罗琦更改孩子的姓氏没有取得孩子生父的同意,侵害了冀遇作为父亲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冀遇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责令恢复原姓氏。

  【例1】(多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属于人格权的有( )。

  A. 姓名权

  B. 名誉权

  C. 肖像权

  D. 隐私权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因此,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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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华图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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