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业单位考试

公基备考:婚姻的效力

2020-11-23 11:19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

点击订阅
湖北华图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考试,教师招聘信息

公基备考:婚姻的效力由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提供同步湖北人事考试。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备考,试题,考试,招考,题目,资料”,湖北事业单位试题资料的内容,请关注湖北事业单位考试频道/湖北人事考试咨询电话:027-87870401。湖北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点击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课程推荐:礼包图书【综合岗|教师岗|医疗岗】⇔课程【ABC类|D类|E类|】

  相关阅读:2021武汉事业单位考试资讯专题


  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喜欢考察一些与生活实践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继承、监护、侵权责任和婚姻等相关条文规定,今天大家就来了解一下关于婚姻效力的一些规定。婚姻分为三种效力,分别是有效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的婚姻。通过研究,可以从三者各自适用的情形加以区分。

  一、有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有效的婚姻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二、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一种情形,那就是因胁迫结婚的。

  三、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通过以上三种婚姻效力的比较,大家是不是对于婚姻的效力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希望大家都能顺利将这“三姐妹”攻克。



了解更多事业单位招考信息
欢迎大家微信搜索【湖北事业单位招考资讯】
获取更多“考试资讯”      大量“免费资料”等着你

    (编辑:华图汪老师)

    2022事业单位联考笔试资料预约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