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业单位考试

公基备考:关于死刑问题的讨论

2020-12-08 09:52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

点击订阅
湖北华图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考试,教师招聘信息

公基备考:关于死刑问题的讨论由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提供同步湖北人事考试。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备考,试题,考试,招考,题目,资料”,湖北事业单位试题资料的内容,请关注湖北事业单位考试频道/湖北人事考试咨询电话:027-87870401。湖北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点击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课程推荐:礼包图书【综合岗|教师岗|医疗岗】⇔课程【ABC类|D类|E类|】

  相关阅读:2021武汉事业单位考试资讯专题


  一、死刑概念以及考点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

  考点:注意死刑是五种主刑之一,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死缓不是一种主刑。

  二、死刑不适用的对象以及考点

  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③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考点:注意审判时和犯罪时的区别。

  三、死刑的执行、核准以及考点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考点:死刑立即执行需要最高院的核准,除它自己判处的外。

  四、死刑缓期执行以及考点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③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④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考点:死缓不是刑种。死缓两年重大立功期满后直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例题·判断】在我国,死刑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解析】错误

  【解析】《刑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题干说法绝对。


了解更多事业单位招考信息
欢迎大家微信搜索【湖北事业单位招考资讯】
获取更多“考试资讯”      大量“免费资料”等着你

    (编辑:华图汪老师)

    2022事业单位联考笔试资料预约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