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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湖北事业单位考试职测常识模块:关于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的考点分析

2021-01-21 10:53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省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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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基刑法分则考题中,信用卡诈骗罪的考点既是易错点也是难点。

  (一)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信用卡:指的是可以透支的信用卡,也指不能透支的借记卡。

  2、数额较大:一般认定为3000至5000元。

  (二)法定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主要有三种情形。

  (1)拾到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3)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的信息,在网页或者通信终端使用的。如狗蛋将翠花的信用卡卡号、姓名和手机号非法获取到后,将这些信息绑定到自己的微信支付中进行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恶意透支:主要有两种情形。

  (1)明知自无偿还能力,仍然透支行用卡的行为

  (2)超过还款期限或超出透支额度,经发卡银行催还后,不予偿还的行为

  (三)例外性规定:(除盗窃、抢劫两种行为并使用的,定盗窃罪和抢劫罪外,其他行为手段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1、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2、抢劫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抢劫罪

  例题: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张某与何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定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题中,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并最终持卡消费5000元,其行为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因此构成盗窃罪。但张某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因其丈夫并未参与张某的盗窃行为,且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故意,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何某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何某主观上有信用卡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是对人使用,诈骗财物的行为,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编辑: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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