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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备受社会关注的山东于欢案

2021-02-24 10:18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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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社会关注的山东于欢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某某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伤害罪

  C.寻衅滋事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

  第二步,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要特征是:(1)一般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于欢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情况。

  于欢持刀捅刺杜某某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构成故意杀人罪。A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于欢的行为,没有构成寻衅滋事罪。C项错误。

  D项:于欢的行为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特定的针对对象,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D项错误。

  考点

  法律

  刑法

  刑法分则

    (编辑: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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