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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湖北事业单位考试:关于新《公务员法》考点梳理

2021-03-24 13:3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省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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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公务员法》,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预计是今年公基法律法规考试中的热点,现挑出几点讨论如下:

  (一)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与级别:

  此处是新法最重要的更改之一。

  1.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1)综合管理类:一般比较轻松

  (2)专业技术类:某些岗位需要技术,如法医、高级翻译

  (3)行政执法类:在基层管理市场、社会,如工商、税务、环保。

  2.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职务”指领导职务,,“职级”指过去的非领导职务,新法改非领导职务为职级,为了调到光大非领导职务的积极性,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保证待遇有提升。

  3.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二)公务员的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1.对申诉不服: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再申诉(终局程序)

  2.常考找谁的问题,总结如下:

  (1)复核:找原机关,谁做决定找谁

  (2)申诉:找同级的主管部门或者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

  (3)省以下的可以再申诉,谁做出的申诉决定找做出申诉决定的上一级。省以上不得再申诉。

  3.新表述:申诉公正委员会,之前无该机构。

    (编辑: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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